依據:
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的研發
依據「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」訂定「經濟部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(SBIR)」
目的:
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,協助中小企業知識布局,以形成推波助瀾的效果
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,促進台灣經濟發展。
推動架構:
◎計畫屬性
○創新技術: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,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,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
-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,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、設計、研發及應用等。
-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。
-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,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。
○創新服務:
-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、流通及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、系統、模式等建立。
-以需求為導向,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,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,或透過服務創新,創新產業價值活動。
◎申請階段
○Phase Ⅰ:先期研究
○Phase Ⅱ:研究開發
申請資格:
◎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;
○資本額8,000萬元以下或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之中小企業;
○無欠稅紀錄(且於近五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,有解除合約紀錄者。)
-註一:申請「研發服務」類型計畫者,得為從事與研發服務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。
-註二:以「研發聯盟」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,但聯盟成員得包括研發法人或學校,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,且每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。
應備資料:
◎計畫書
◎營利事業登記證、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各2份
◎最近一年之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』與『營業稅申報書』影本各2份
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:
| 創新研發/ 研發服務 | |||
先期研究/先期規劃 | 研究開發/細部計畫 | |||
個別申請 | 研發聯盟 | 個別申請 | 研發聯盟 | |
計畫期程 | | | 以二年為限,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三年。 | |
補助上限 | | | 1.最高金額1000萬元,每年不超過500萬元。 2.先申請「Phase I」再申請「Phase II」者,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,每年不超過600萬元。 | 補助金額以成員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,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,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。 |
資料來源:「SBIR計畫簡介-SBIR計畫簡介- SBIR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」網站